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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未成年人性侵害案件擬調整民事訴訟時效:滿18周歲起算
新京報快訊(記者王姝)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案件的民事訴訟時效起算規則,擬作出重要調整。今天(10月3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二審民法總則草案,草案規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
這相當于,如果兒童期遭遇了性侵害,那么即便當時沒有主張自己的權利、追究侵害方的責任,年滿18周歲后仍可以“秋后算賬”,要求侵害方給予民事賠償。
今年6月,全國人大常委會一審民法總則草案時,一審稿調整了訴訟時效,現行二年的一般訴訟時效期間延長為三年。未成年性侵害案件也適用于該訴訟時效。
對此,民法學家、中國社會科學院學部委員梁慧星撰文提出,中國傳統觀念及現行訴訟時效制度,嚴重不利于遭受性侵害未成年人之法律保護,“考慮到 中國社會傳統觀念,遭受性侵害未成年人的家庭、家長往往不敢、不愿尋求法律保護,長期隱瞞子女受侵害的事實,更有甚者反而對受害未成年子女百般作踐,將受 害人推向絕路,造成更嚴重的悲劇!致這類案件的加害人往往能夠逃脫法律懲罰,社會正義難于伸張!有的受害人成年之后掌握了法律知識,打算尋求法律保護,卻 被法官、律師、法學教授告知訴訟時效期間早已屆滿,即使法院受理案件,依據現行訴訟時效規則,也不可能獲得勝訴判決,造成終身遺恨!”
一些地區發生的案件,驗證了梁慧星的觀點。以巫山“童養媳”案為例,受害人馬泮艷12歲時就被監護人賣為“童養媳”嫁人,28歲時已有一個14歲女兒。今年,馬泮艷起訴要求離婚,并希望追究“丈夫”在自己兒童期強奸自己的責任,可派出所民警稱案件已過追訴期。
梁慧星建議,民法總則草案增加未成年人受性侵害的請求權訴訟時效期間計算的特別規則,“受害人滿十八周歲并且脫離家庭共同生活關系之前,訴訟時效不開始進行。”
今天,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李適時作修改情況的匯報時也表示,有的全國人大代表、部門、社會公眾也提出,受社會傳統觀念影響,不少遭受性侵害的 未成年人及其監護人不愿、不敢公開尋求法律保護。受害人成年后自己尋求法律救濟,卻往往已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為了更好地保護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的利益,建 議規定訴訟時效起算的特別規則。
據此,二審稿增加規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
值得注意的是,即便未成年人受性侵害案件的民事訴訟時效,調整為自18周歲起算,仍面臨取證難題。
以廣西百色性侵案為例,“助學達人”王杰利用“百色助學網”,性侵多名女童。今年3月該案開庭審理時,一個關注焦點就是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的“零訴求”。代理律師吳暉接受采訪時表示,受害人并非不想要賠償,而是按照現行法律規定,即使受害人提出賠償,也很難獲得支持,主要原因還是證據方面。案發時 間久,受害人當年看病等證據已經沒有了。
可見,如果未成年人受性侵害案件的民事訴訟時效調整為“18周歲起算”,那么如何取證,仍會成為司法實踐需要解決的問題。(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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